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董吉宇
董志偉
一、債務人董吉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董吉宇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董志偉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