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原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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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賢股被告江欣澤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欣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