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0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04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經行政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為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並敘明逾期不繳,即予駁回。茲查該裁定已於96年9月1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起訴即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楊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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