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9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918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丁○○戊○○己○○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於94年12月8日臺灣花蓮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169號判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未據繳納起訴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經本院於96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96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陳鴻斌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孫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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