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6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6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漁業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68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漁業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院臺訴字第096008692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6年9月3日送達於原告同居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第七庭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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