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4號
102年度訴字第155號原告 程緯華 被告 潘小雪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被告 黃文樞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籃健銘 律師 李志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9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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