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 黃金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晉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