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91號
110年度聲字第492號110年度聲字第493號110年度聲字第495號110年度聲字第499號聲請人即被告NGUYENDUYTHANH(中文譯名: 阮維城 )
NGUYENDINHPHI(中文譯名: 阮庭非 )
TRANTHOTHANG(中文譯名: 陳壽勝 )
NGUYENVANTAM(中文譯名: 阮文心 )
LEMANHHUNG(中文譯名: 黎孟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51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NGUYENDUYTHANH(中文譯名:阮維城)聲請意旨略以:我原任職的公司表示我可以回宿舍居住,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聲請人即被告NGUYENDINHPHI(中文譯名:阮庭非)聲請意旨略以:我有固定居所,朋友可以為我辦保,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聲請人即被告TRANTHO
THANG(中文譯名:陳壽勝)聲請意旨略以:我想要出去跟原工地老闆索討積欠之工資,並與家人聯絡,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聲請人即被告NGUYENVANTAM(中文譯名:阮文心)聲請意旨略以:當初申請來台時,我有跟銀行貸款,希望能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與家人聯繫確認是否有清償貸款等語;聲請人即被告LEMANHHUNG(中文譯名:黎孟雄)聲請意旨略以:我有痛風身體狀況不好,希望能出所治療等語。
二、按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得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保全或預防目的,俾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
三、經查:㈠被告阮維城、阮庭非、陳壽勝、阮文心、黎孟雄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其等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之結夥2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阮維城、阮庭非、陳壽勝、阮文心、黎孟雄均為外籍人士,其中被告阮庭非、陳壽勝、阮文心、黎孟雄均為逃逸之非法移工,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命具保仍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裁定自民國109年12月16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㈡原審法院依被告阮維城、阮庭非、陳壽勝、阮文心、黎孟雄
之供述、同案被告之供證述、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工作站技士 黃文韡 、證人即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承租人 彭楊福 之證述、監視器翻拍照片、扣押物品資料、情資蒐集相片、基地台位置及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等相關卷證,認被告阮維城、阮庭非、陳壽勝、阮文心、黎孟雄共犯加重竊取森林主產物罪之事證明確,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6月、2年6月、2年6月、2年6月,均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231萬7,38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在案,足認被告等人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考量被告等人均為越南國籍人士,其中被告阮維城原雖經合法申請來台工作,居住於公司宿舍,但於108年10月15日原雇主已終止其聘僱關係,且勞動部並自該日起廢止原聘僱許可,即自該日起被告阮維城已無法繼續居住在原公司提供之宿舍,並應由原雇主為其辦理出國手續,有卷附之勞動部函、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憑(詳本院卷一第445-449頁);而被告阮庭非、陳壽勝、阮文心、黎孟雄則均為逃逸之非法移工,其等於國內均無固定住居所,復經判處上述罪刑,逃亡國外以規避審判及後續執行程序之可能性較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又參酌防衛社會安全之目的,並綜合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若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自有繼續羈押必要。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依上開說明,被告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㈢至於被告黎孟雄所述之身體健康問題,並非保外治療顯難痊
癒之疾病,且本院已函請看守所為其提供適當之醫療照護,其餘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亦均不足以影響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從而,被告等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嘉川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