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64號
原   告  傅文宏
被   告  林銘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2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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