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15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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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1593號
原   告 綠之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7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綠之緣社區管理委員會所屬門牌號碼
:台北縣○○鎮○○街○段○○○號5樓之1建物之區分所有
權人,自民國94年4月份起至97年3月份止,積欠管理費等
共計新台幣(以下同)9864元,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為此請
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及依規約約定年息10%計算之利息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864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綠之緣社區管理
委員會之規約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97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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