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許紫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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