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6月3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