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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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許少祺 被告 張宸 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3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宸祐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許少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28號卷第11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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