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昱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李佳憲陳思宇 告訴被告蔡昱安過失傷害之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調解成立,據告訴人2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第71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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