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965號抗告人聲請人甲○○上抗告人甲○○間因97年度拍字第1965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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