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5251號債權人 蔡政璜 債務人 劉增利 債務人 蔡淑津 債務人 蔡仁耀 債務人慈濟財團法定代理人 證嚴 法師債務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增利、蔡淑津、蔡仁耀、慈濟財團、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慈濟財團確切之名稱。
三、釋明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