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9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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