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634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然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需補繳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台北市○○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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