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63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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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
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9 年度 北簡 字第 6315 號裁定(99.04.0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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