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26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26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3月2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等為台北縣永和市○○街○巷○號1樓、2樓及3
樓鄰居,而被告乙○○為大樓主委,因永安街7巷5號2樓C
棟地下1樓排水幹管堵塞,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被
告丙○○截斷7巷5號1樓排水管亦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導致永安街7巷5號2樓淹水衣櫃及牆壁損壞,另致使
永安街7巷5號1樓丙○○天花板損壞之情形。此外,第四
台之線路遭不明人士剪斷線路,唯原告請水電工人修復時
,遭被告丙○○之子戊○○父子阻止威脅不准水電工人施
工。經與被告多次協商及永和市調解委員會二次調解,被
告均不願承認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負擔賠償責任。
(二)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乙○○因永安
街7巷5號2樓C棟地下1樓排水幹管堵塞未善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及被告丙○○截斷7巷5號1樓排水管亦未善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導致永安街7巷5號2樓淹水衣櫃及牆壁損
壞,另致使永安街7巷5號1樓丙○○宅天花板損壞之情形
。當對原告及永安街7巷5號1樓丙○○宅天花板損壞負損
害賠償責任。按原告請裝潢廠商及油漆廠商估價,修復主
臥室、副臥室、客廳牆壁損壞及衣櫃價格為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永安街7巷5號1樓被告丙○○宅天花板損壞
修復價格為155200元,總計向被告請求292950元。
(三)以上懇請鈞院准聘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對於漏
水之原因以及修復價格進行鑑定。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292950元,
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⑴案發當日98年2月20日下豪大雨,台北氣象站單日降雨量
24毫米,推測為使主排水管不及宣洩排水原因之一。
⑵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會勘紀錄之會勘狀況:雙方均認
知主排水管有阻塞現象發生,98年2月21日1樓(即被告丙
○○)會同2樓(甲○○)打通主排水管有阻塞現象,原
告於案發當日98年2月20日整夜處理積水,以免1樓天花板
滲水更嚴重。
⑶7巷5號1樓截斷排水管,推測為2樓淹水原因之一。2樓自
98年7月6日至98年11月3日用水度數為零度,顯示98年2月
20日2樓淹水,來源非2樓自宅之水。又主排水管阻塞現
象通出物廠商證明為菜渣。主排水管發生阻塞現象,3樓
主委自98年2月20日知情後,未積極處理阻塞現象,導致
2樓淹水嚴重,致使1樓及2樓損失慘重,主委亦有責任,
應釐清責任歸屬。主排水管發生阻塞現象,應釐清全棟住
戶(即1樓至7樓)責任歸屬。
⑷用水度數說明如下:
①2樓自98年7月6日至98年11月3日用水度數為零度,顯示
98年2月20日2樓淹水,來源非2樓自宅之水。
②自98年1月7日至98年3月9日用水12度,為2月21日廚房
裝設明管排水試水及不定期洗澡用水。
③自98年3月9日至98年7月6日用水共計9度,均為不定期
洗澡用水,唯戊○○父子於98年6月間2次強力質疑原告
及第四台線路遭剪斷後,原告即未再到系爭房屋洗澡用
水,因此用水度數自98年7月6日起均為零度。
⑸主排水管阻塞現象通出物廠商證明為菜渣,且主排水管發
生阻塞現象,應係全棟住戶1樓至7樓均有責任歸屬,另原
告自97年5月購屋至今,尚未遷入居住,主排水管因菜渣
而阻塞,絕非原告2樓單獨所致。
⑹主排水管發生阻塞現象,主委即被告乙○○自98年2月20
日知情後,因主委已於98年12月30日再次檢舉原告前陽台
凸窗為違建及提告原告之傷害案,99年1月又檢舉原告違
反建築法,同時也對大樓多戶鄰居提出違反建築法等檢舉
,主委其長期多次提告及檢舉行為,自98年1月至今,已
至雙方完全無互動交流之狀況。故對原告家中淹水仍主委
未積極處理阻塞現象,導致2樓淹水嚴重,致使1樓及2樓
損失慘重,主委應有責任。
⑺主委乙○○答辯狀不實情形說明:
①原告於案發當日98年2月20日中午即趕到現場整夜處理
積水,約晚上22時許向里長借用抽水機抽水,以免1樓
天花板滲水更嚴重,原告實已極盡所能減低屋內損失。
②98年2月20日晚上23時原告整夜處理積水時,未見主委
夫婦或水電工(1人?或2人?)來按電鈴。
③98年2月21日早上主委夫婦並未到7巷5號2樓查看,主
委夫婦出門至下午約14時返回,因原告與主委因管理
費繳費額度及凸窗被主委檢舉,已至雙方完全無互動
交流之狀況。故原告請1樓簡先生向主委詢問,經主委
同意由原告尚在施工之管路工人施作主排水管發生阻塞
現象之通管作業。
二、被告第二人則以:
(一)原告在民事補充理由狀第4點,提出「自98年7月6日至98
年11月3日用水度數為零度,顯示98年2月20日2樓淹水來
源非2樓自宅之水」,此種說詞有誤導人之嫌,請問如何
由7月到11月零度來推論2月也是零度,事實是1到3月共用
水12度,原告說詞不可採信,而且這不是第一次,他在與
主委太太的傷害訴訟中,亦曾試圖請其工人出庭做偽證,
可是當檢察官告訴證人做不實陳述會被判刑後,證人在庭
上當場翻供。
(二)同樣情形在第2點,故意說是1樓會同2樓打通主排水管,
完全不提2月21日星期假日,主委夫婦當場全程參與之事
,(要移車時還是其它住戶將鑰匙委託主委,再由主委
移車並負責歸位)意圖抹黑主委未善盡管理人責任,甚至
當完成疏通,工人要求上樓打開水龍頭測試,2樓都不願
意,最後還是主委要求太太回自己家打開水龍頭來測試。
原告有比主委積極嗎?
(三)原告在第2點陳述他2月20晚上整夜處理積水,此種說詞教
人難以相信,因為內人2月20日晚上,在知道原告家積水
時,有請一水電工到場,水電工因當時已未有溢水情形,
要打開2樓廚房水龍頭時,2樓原告當場拒絕,原告可能怕
此溢水係因其整修房屋,現場未作好防範,致整修物堵塞
小排造成,故不願接受水電工測試。為慎重起見,被告太
太亦通知大樓另一特約水電工,他因為當天人還在蘆洲
無法馬上前來,但應允約在晚上11點會來,被告夫妻2
人等到11點半他還沒來,被告之太太想去通知2樓隔天再
做處理,結果按門鈴沒人應門,到樓下看,屋內烏黑,顯
然他早已回家而且以常理判斷,深夜沒有用戶用水,何
來積水?他何來整夜處理積水?又既然整夜徹夜不眠處理
,又為何還會有積水問題,難道當天台北發生大水災,
才導致整夜徹夜不眠處理積水,還無法消除積水。
(四)疏通大排水管時,本人均在場,所清出物甚少,並沒有人
從水溝底拾起查看,如何證實為菜渣。且其工人從地下室
內往馬路外水溝疏通,其如何看見菜渣?甲○○先生引用
其雇用老闆之證詞與事實有出入,更何況老闆不在現場,
如何看見菜渣。原告地板打掉裝簧後,大排水管即發生堵
塞,大排也有可能因裝潢商施工時被小管流入之固体物污
染,廠家與此堵塞或有利害關係,除非有明證,其菜渣之
證言應不被採用。原告亦曾告知繼任主委董太太,其判斷
積水可能係由其廚房裝潢商施工造成。
(五)主委2月20日晚上當簡先生告之2樓積水後,立即找2位水
電工來,因水電工來時已無積水,2樓又拒絕開他家廚房
水龍頭測試,而另一位水電工則等到11點多沒來,所以當
天晚上沒有急迫性亦時間已晚無法處理,2樓也沒有表示
異議,隔天早上,主委再前往原告家查看,地面均乾,並
無溢水之事。當時主委主動詢問原告是否要管委會請水電
工勘查舒通,原告不同意,表示要由其工人看過來處理,
一直到下午他的水電工開始施工,又馬上發生積水,主委
得知後馬上同意由他雇用的現場水電工疏通大樓大排水管
,不但積極而且非常迅速立即處理完成。
(六)2樓推測當天下豪雨可能是排水管宣洩不及的原因,此乃
不可抗力因素,豈能怪罪主委,就算水電工到場亦無法處
理。
(七)1樓漏水事件與大樓排水管阻塞完全無關,實是2樓整修
房屋不當破壞樓地板結構造成,所以更沒有釐清全棟住戶
責任歸屬的問題,而且土木技師工會在調查結果的第2點
,更已明白指出「1樓頂板滲水係2樓排水系統有漏水所造
成」。
(八)98年5月5日及7月13日2樓原告2次向市公所申請調解,均
未提及2樓衣櫃及牆壁有損壞之情事,卻在9月當1樓簡先生
向2樓提起訴訟後,突然說他家傢具損壞,且2樓原告當時
是要求與當時的主委 董楊易 女士調解,不但未要求與被告
乙○○調解,還特別向董女士要求不要讓前主委被告乙○
○之太太參加調解,卻在此次訴訟中做衣櫃及牆壁有損壞
之不實陳述,而且原告當時曾向主委董女士表示,是廚具
廠商的疏失,廚具廠商願意賠償,只是金額與一樓要求有
差距,這些事實原告在此次訴訟中卻完全隻字未提。
(九)2樓原告與一樓之糾紛早在大樓通水管之前,1樓在98年
1月即開始漏水,大樓在2月21日通水管,原告為了想要
管委會分擔其責任,硬是把2件事混為一談,企圖混淆視
聽,打烏賊戰術,當時主委董女士對此亦極為反感,雖
然第一次1樓簡先生沒有出席,但董先生當場已明確告知
2樓原告,此事與大樓完全無關,故第2次調解即不再參加
而且直至目前2樓已不再積水,但1樓現在卻還在漏水,足
證1樓漏水與本大樓無關。
(十)在此次事件中,原告從未主動找被告洽商,也沒有找被告
調解,土木技師工會鑑定之事被告也完全沒有被告知,鑑
定當天被告也未在現場,被告唯一2次知道的事只有98年
2月20日晚上1樓簡先生告知2樓積水,被告馬上連絡2位水
電工,但水電工到達時已無積水,第2次是2月21日下午,
被告雖然不確定是大排水管或2樓自家水管的問題,馬上
同意由2樓所雇的水電工疏通大樓水管,接下來就接到法
院通知在98年11月26日出庭,才知道2樓原告告被告未善
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求償292950元,被告非常錯愕,因為
被告任期到98年2月28日。
(十一)土木技師工會在會勘紀錄表上第9點,記錄「98年2月20
、21日雙方均認知主排水管有阻塞現象發生」此雙方係
指1樓2樓之主觀認定,非土木技師工會專業判斷,當時
情況無法鑑定判斷為主排水管堵造成,也有可能由小管
異物流動造成,何況被告未在鑑定現場,無從辯駁。
(十二)有關土木技師工會在調查結果的第2點,謂「另查98年
2月20日相對人整夜處理其室內積水…………..可見98
年2月20日二樓室內確曾嚴重積水」對這段陳述與推論
,本人必須澄清,若由王先生的片面之詞,而得到二
樓室內確曾嚴重積水的結論,恐會讓人聯想與大樓有關
,根據簡老先生的說法,事實是2月20日下午一樓簡老
先生即發現他家天花板滴水,馬上電話通知2樓,但原
告並未馬上回家處理,2樓原告一直到晚上才來處理積
水問題,也未主動即通知主委,而是簡先生通知主委,
主委再通知水電工,2樓原告的處理態度可說非常消極
及被動。
(十三)被告認為2月20日晚上,2樓的積水與1樓漏水與主排水
管無關,其原因有三:⑴2樓裝修過程有異物阻塞。⑵
2樓自家小排阻塞。⑶2樓空戶無法及時發現積水,等
1樓通知2樓積水,2樓又未及時處理。
(十四)2樓原告是本大樓新購住戶,先有不按規定拒繳全額管
理費,經主委多次催繳不成,最後會同大樓監委催收,
還對代理主委動粗傷害,貴院判決在案。繼而不顧主委
勸告,未經管委會同意,強行加裝凸窗,違反本大樓規
約,在施工過程中,其工人未加保護墊,致本大樓門廳
大理石遭到磨損,又值過年期間,收工後未將電梯通道
打掃乾淨,佈滿灰塵,好言相告,但他總是虛應故事,
大樓住戶迭有怨言,是令大樓頭痛的人物。
(十五)自去年2月以來,二樓原告從未告知其傢俱遭2/21積水
損壞,迄今亦未曾要求被告會同察看其住宅及一樓損壞
地點及損壞情形,對其損壞情形完全無所悉。今只因九
月遭一樓簡先生提告要求其負長久漏水之責任,竟自己
列出損害清單,列出後亦不通知被告,直接求告,對於
被告此閉門造車,亂告行為心態實無法茍同。時間已超
過一年,被告完全無法知悉其所列損壞清單之真實性及
損壞造成原因,如當時真有其事,為何不即要求被告會
同其它大樓委員察看,或找專家鑑定責任?拖延至今,
如何鑑定?另其又提供庭上非當時所拍之照片,用這些
不知何時所拍之照片,蓄意誤導兩者關聯性。
(十六)2樓原告在上次庭上(即3月8日)看見被告對當時舒通
水管異物之答辯書後,立即改口承認當時他亦沒有看
見菜渣,原告明知他雇用的老闆當時亦未在場,卻要他
書寫菜渣證明,原告在之前傷害案時亦找其工人欲作偽
證,遭當時檢察官識破,證人不敢作證,原告屢次均混
淆事實,意圖做不實陳述,遭人識破才又澄清,請庭上
明察。
(十七)本大樓在97年6月20日已清過主排水管,距離2樓98年2
月21日所謂積水僅7個多月,實不可能立即阻塞,且2月
21日看不出有何清出物,且照一樓陳述,2月21日係二
樓當日中午施工後,才又開始漏水,足證非大樓主排水
管堵塞所造成。
(十八)原告積水均不通知主委,卻又聲稱主委未盡責,未盡告
知責任,主委知情後,當時雖無法判斷是否為大樓主排
水管因素,仍雇工清理完成,何責之有?等語置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之座落台北縣永和市○○街○巷○號2
樓之房屋地板漏水,係因永安街7巷5號2樓C棟地下1樓排
水幹管堵塞及被告丙○○截斷7巷5號1樓排水管所致,而
被告乙○○為大樓主委卻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造成原
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修復
主臥室、副臥室、客廳牆壁損壞及衣櫃價格之損害137750
元及永安街7巷5號1樓天花板即原告之地板損壞修復費用
155200元,總計292950元。並提出排水幹管堵塞通出物
廠商證明、截斷7巷、5號1樓排水管現場照片、淹水衣櫃
及牆壁損壞修復估價單、剪斷線路現場照片、二次調解通
知書、修復浸水衣櫃及牆壁、丙○○宅天花板損壞修復價
格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則否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以前
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應為系爭房屋之漏水原因究係
原告之行為所致或是被告丙○○之行為所致?而被告乙○
○為大樓主委是否對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經查,本案之漏水原因之追究,業經當事人丙○○、甲○
○,曾經本院於前案(即本院99年度板簡字第336號節股
)審理過,當時之承審法官依當事人丙○○之聲請,委請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鑑定報
告附卷參照,經查,該鑑定結論謂:
⑴一樓頂板滲水、油漆剝落、發霉等損害部份:
此部份損害因係二樓漏水及積水所造成,故應先找出二
樓漏水部份加以止漏,且二樓之使用者往後應負「善良
使用者之責任,防止室內過度積水,以免又造成樓板滲
水之損害。
一樓頂板已滲水、油漆剝落及發霉部份之修復方法,則
應使其乾燥後,清理油漆剝落及發霉部份之表面後,配
合原室內狀況重新漆水泥漆。
⑵走廊左側房間天花板剝裂部份:
此部份損害因係二樓有硬物穿入擠壓造成。修復方法為
先將該剝裂之表面清除,以無縮收水泥砂漿整平後,配
合原室內狀況重新漆水泥漆。
⑶客廳天花板(木板)裂縫部份;
此部份損害因係二樓室內積水過多過久及排水系統有漏
水,致一樓頂板天花板受潮所造成。修復方法為先將該
木製天花板拆除,重新施作木製天花板;惟拆除時天花
板四周的檜木線板並應善加保穫,以利重作時能恢復原
狀,如有損壞應重新購量相同材質及形狀之線板恢復之
。
⑷廚房頂彩色鋼浪板撞擊凹陷部份:
此部份損害因係二樓裝修施工時放置重物所造成。修復
方法為將凹陷彩色鋼浪板拆除更換新的彩色鋼浪板,施
工時應注意防水等措施。
⑸修復費用部份:
二樓有排水系統漏水問題,應優先施作止漏工程,否則
一樓頂板仍會有目前之相同損害再發生,此部份為二樓
住應自行僱工修繕部份。
是依該鑑定結論,系爭漏水之原因係因原告所有之2樓房
屋之排水系統漏水所致,此與被告丙○○無關。
(三)按「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
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
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
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定有
明文。依前述得知,系爭漏水係因原告所有之二樓房屋之
排水系統漏水所致,是依前開規定,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
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而
漏水係因可規則於原告之事由所致,故修復費用自應由原
告負責,而原告卻要求被告丙○○負擔,與法尚屬無據,
是原告主張被告丙○○須賠償永安街7巷5號1樓天花板即
原告之地板損壞修復費用1552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另按「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
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
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
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
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
改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2項、第36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雖主張被告乙○○為大樓主
委卻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造成原告受有損害,故請求
被告乙○○賠償主臥室、副臥室、客廳牆壁損壞及衣櫃價
格之損害137750元云云;惟查,系爭漏水之原因係可歸責
於原告之事由所致已如前述,而依前述規定主任委員(即
主委)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而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也僅有
就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是原
告前述主張亦與法不合,是原告請求被告乙○○賠償其主
臥室、副臥室、客廳牆壁損壞及衣櫃價格之損害137750元
,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縱上所述,原告依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9295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利息云云,於法即屬無據,其訴應予駁回。
五、因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於
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石于倩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