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丙○○被告甲○○
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一二九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