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佩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佩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嗣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20日、2年3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1年1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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