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3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柏全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22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陸柏全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搶奪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處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事實
一、陸柏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搶奪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0月30至11月2日之期間,在高雄市區多處,以自備鑰匙發動他人機車、趁置物箱未上鎖拾取備份鑰匙發動他人機車、趁機車鑰匙漏未取下發動他人機車等方式,分次竊取機車共5台得手(各次事實如附表一編號01、03、05、06、08所示);復騎乘所竊得之機車,以飛車行搶之方式,分別自後方搶奪他人皮包得手(各次事實如附表一編號02、04、07、09、10所示)。 嗣警 獲報循線偵辦,於100年11月3日1時2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號查獲,再由陸柏全陪同,於同日3時許,陪同陸柏全前往高雄市○鎮區○○街○○號旁空地,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790-EBV號機車等物;復於同日3時4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107之89號旁空地,扣得如附表三所之LIN-606號重型機車(上述扣案物品已分別發還),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林志成劉榮香陳家偉陳惠 美、 王銘賢李榮壽賴盈伶林鳳嬌宋誼 槿、 楊載絢 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6紙在卷可查,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01、03、05、06、08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附表一編號02、04、07、09、10之部分,係犯同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被告所犯各次犯行,犯意各別,時地互異,應予以分論併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所竊取及搶奪之財物價值,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及其他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5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金霞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地│被害人│犯罪方式│所得物品│註記│├──┼─────────┼───┼──────────┼────────┼──┤│01│100年10月30日6時40│林志成│趁被害人置物箱未上鎖│車號000-000號重│竊盜│││分許;高雄市小港區││之機會,拾取置物箱內│型機車││││和昌街86號騎樓││之備份機車鑰匙以發動│││││││機車而竊取得手│││├──┼─────────┼───┼──────────┼────────┼──┤│02│100年10月30日11時5│劉榮香│被告騎乘車號000-000│咖啡色手提袋、現│搶奪│││分許;高雄市大寮區││號贓車自後方搶奪被害│金4000元、金融卡││││仁勇路段││人手提包│、印章│││││││││├──┼─────────┼───┼──────────┼────────┼──┤│03│100年10月31日上午│陳家偉│被告以自備鑰匙竊取被│車號000-000號重│竊盜│││某時許;高雄市前鎮││害人機車│型機車││││區某處│││││├──┼─────────┼───┼──────────┼────────┼──┤│04│100年10月31日16時│ 陳惠美 │被告騎乘車號000-000│黑色皮包、現金│搶奪│││30分許;高雄市鳳山││號贓車自後方搶奪被害│3000元、證件、三│○○○區○○路○段○○○巷5││人皮包│星手機GT-S3600型││││弄前道路│││││├──┼─────────┼───┼──────────┼────────┼──┤│05│100年11月1日14時許│王銘賢│被告以自備鑰匙竊取被│車號000-000號重│竊盜│││;高雄市前鎮區興隆││害人機車│型機車││││街146號前│││││├──┼─────────┼───┼──────────┼────────┼──┤│06│100年11月1日14時30│李榮壽│被告以自備鑰匙竊取被│車號000-000號重│竊盜│││分許;高雄市前鎮區││害人機車│型機車││││捷運草衙站停車場│││││├──┼─────────┼───┼──────────┼────────┼──┤│07│100年11月1日19時許│賴盈伶│被告騎乘車號000-000│黑色手提包、現金│搶奪│││;高雄市鳳山區國光││號贓車,自後方搶奪被│2600元、禮卷1800││││路與國昌路口││害人皮包│元、三星白色手機│││││││1支、駕照、健保│││││││卡││├──┼─────────┼───┼──────────┼────────┼──┤│08│100年11月1日23時許│林鳳嬌│趁被害人鑰匙未拔下,│車號000-000號重│竊盜│││;高雄市前鎮區瑞田││徒手以鑰匙發動機車而│型機車││││街60號旁││竊取得手│││├──┼─────────┼───┼──────────┼────────┼──┤│09│100年11月2日17時53│ 宋誼槿 │被告騎乘車號000-000│黑白色DUCK女包、│搶奪│││分許;高雄市鳳山區││號贓車自後方搶奪被害│現金700元、健保││││文化西路160巷16號││人購物袋;並造成宋誼│卡││││前道路││槿倒地受傷│││├──┼─────────┼───┼──────────┼────────┼──┤│10│100年11月2日1時53│楊載絢│被告騎乘車號000-000│黑色白點手提女包│搶奪│││分許;高雄市苓雅區││號贓車自後方搶奪被害│、現金2600元、手││││家齊路24號前道路││人手提包│機1支、健保卡││└──┴─────────┴───┴──────────┴────────┴──┘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註記│├──┼─────────────┼─────────────────┤│01│790-EBV號重型機車│編號08機車;已發還│├──┼─────────────┼─────────────────┤│02│咖啡色女用短匣│內有三星紫色S3600i手機即編號04陳惠││││美之失竊物品;已發還│├──┼─────────────┼─────────────────┤│03│三星白色手機│編號07賴盈伶失竊手機;已發還│├──┼─────────────┼─────────────────┤│04│黑白色DUCK女包│內有編號09宋誼槿之健保卡;已發還│├──┼─────────────┼─────────────────┤│05│黑色白點手提女包│內有編號10楊載絢之健保卡;已發還│├──┼─────────────┼─────────────────┤│06│790-EBV號機車之鑰匙1串│編號08機車鑰匙;已發還│├──┼─────────────┼─────────────────┤│07│XMC-436號機車之鑰匙1串│非編號05王銘賢之機車鑰匙;未發還│├──┼─────────────┼─────────────────┤│08│LIN-606號機車之鑰匙1支│編號01機車鑰匙;已發還│├──┼─────────────┼─────────────────┤│09│黑色T恤1件│作案用衣著│├──┼─────────────┼─────────────────┤│10│灰棕色風衣外套1件│作案用衣著│├──┼─────────────┼─────────────────┤│11│黑色紅領風衣外套1件│作案用衣著│├──┼─────────────┼─────────────────┤│12│黑色口罩1個│作案用衣著│├──┼─────────────┼─────────────────┤│13│ 李燕秋 護照M本│編號06機車置物箱之物品;已發還│└──┴─────────────┴─────────────────┘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品│註記│├──┼─────────────┼─────────────┤│01│LIN-606號重型機車│編號01機車;已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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