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3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百恩(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百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胡修辰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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