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銘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銘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銘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魏銘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7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編號8-33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