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8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蜜
李信利 被上訴人即被告 朱菁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08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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