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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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茂隆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盛裝如附表所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之分裝袋共柒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茂隆於民國96年6月7日因另案遭警逮捕後,以現行犯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時,經法警於其皮包內查獲持有如附表所示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之毒品,因認被告涉犯持有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2年1月10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00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參照)。另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分別係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13日以96年度訴字第377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3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就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為其施用犯行所吸收,亦即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不得另行追訴;且被告係以單一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獲賣方贈送第二級毒品大麻,而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大麻,係屬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自應一併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吸收,又被告持有海洛因之犯行,已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亦不得再行追訴,故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003號就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晶體、白色粉末及煙草共7包(驗餘淨重分別如附表「數量」欄所示)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成分」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成分,有該局96年8月1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憑(見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2562號卷第12
4頁至第125頁),足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分別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直接用以盛裝如附表所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之分裝袋共7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附表┌────────────┬─────────┬───────────┐│編號│數量│成分││(同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2562號卷第124頁至││││第12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之編號)│││├────────────┼─────────┼───────────┤│A6(白色晶體)│驗前淨重零點零陸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克,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公克││├────────────┼─────────┼───────────┤│A9(白色晶體殘渣)│量微無法有效秤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A10(白色粉末)│驗前淨重零點零柒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克,驗餘淨重零點零││││參公克││├────────────┼─────────┼───────────┤│A11(白色粉末殘渣)│量微無法有效秤重│第一級毒品海洛因│├────────────┼─────────┼───────────┤│A12-1、A12-2│驗前總淨重壹點壹柒│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為白色粉末,共二包)│公克,驗餘總淨重壹││││點零壹公克││├────────────┼─────────┼───────────┤│A13-2(疑似煙草)│驗前淨重零點壹伍公│第二級毒品大麻│││克,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