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 鍾明義 因二次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聲請適法、正當,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伯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