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被告丁○○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以後之最新戶謄本及查明被告丁○○是否已設籍在桃園縣○○鄉○○村○○街○○○號等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