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九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