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8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定於95年11月30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準備程序)(通知檢察官、洽提被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