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九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肆叁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陸捌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淨重共計零點四三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八五號,該案扣案之前揭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零點四三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六八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調科壹字第○九五二三○一四四六○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上開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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