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投刑簡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案號:九十五年度投刑簡字第六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