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六所示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六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各犯如附表所示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5、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聲請意旨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需併合處罰時,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第51條第
5款,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改為有期徒刑30年,兩相比較,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意旨,定執行刑部分應適用舊法處斷。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晏光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加重強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3年2月7日│94年1月2日│94年2月28日││││、94年5月3日│至94年5月4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3年度偵字│同左│高雄地檢9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308號、94年度││7747號│││偵字第109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365號│94年度上訴字第766│94年度易字第960號│││││號│││事實審├──┼─────────┼─────────┼─────────┤││判決│94年4月12日│94年7月19日│94年7月22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4年7月4日│94年8月19日│94年9月2日│││日期│(竊盜部分撤回上訴)│││├───┴──┼─────────┼─────────┼─────────┤│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2月│不得減刑│有期徒刑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4年4月23日│同左│93年12月31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4年度毒偵│同左│高雄地檢94年度核退││年度案號│字第5231號││偵字802號│├───┬──┼─────────┼─────────┼─────────┤││法院│高雄地院│同左│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2602號│同左│95年度簡字第95號││事實審├──┼─────────┼─────────┼─────────┤││判決│94年8月18日│同左│95年1月24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94年9月9日│同左│95年3月9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10條第1項│10條第2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