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7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7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審訴字第173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丁○○○○○
丙○○己○○○○○○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萬伍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邀同被告己○○○○○○、丙○○為連帶債務人向其借款而未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而被告己○○○○○○、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丁○○○○○、丙○○則表示對借款之事實不為爭執,但現無資力可供清償,請求能協商分期清償等語。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亦為同法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所明定。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邀同被告己○○○○○○、丙○○為連帶債務人向其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清償明細及利率變動表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連帶保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己○○○○○○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而被告丁○○○○○、丙○○對本件借款之事實不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55,45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合計55,65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一:96年度審訴字第1734號,合計5,500,000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3,500,000元│96.02.23│年息3.6%│96.03.24│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002│2,000,000元│96.04.23│年息3.6%│96.05.24│同上││└──┴──────┴─────┴──────┴────────┴──────────────┴───┘┌──────────────────────────────────────────────────┐│附表二:96年度審訴字第1734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 劉米劉又慈蘇振明 (即│3,500,000│93.06.23~│前2年依按原告│逾期清償在6個月│96.02.22││││ 蘇豐智 )│元│113.06.23│定儲指數利率加│以內,按左列利率│││││丙○○││分240期平│年息0.87%機動│10%,逾期清償在│││││││均攤還本息│計算;第3年起│6個月以上,其超│││││││,如一期不│依原告定儲指數│過6個月部分,按│││││││履行,即喪│利率加年息1.37│左列利率20%計算│││││││失期限利益│%(本件違約時││││││││,全部債務│利率為2.23%,││││││││視為到期│加計1.37%後為│││││││││3.6%)│││├──┼──────┼─────┼─────┼─────┼───────┼────────┼─────┤│002│同上│同上│2,000,000│同上│依郵匯局二年期│同上│96.04.22│││││││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計算│││││││││,貸款利率中由│││││││││政府固定補助年│││││││││利率0.25%,但│││││││││違約時則按上開│││││││││300萬元之借款│││││││││利率計算(即同│││││││││上計算方式之年│││││││││息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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