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511號聲請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殷振源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511號聲請人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