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吳佳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東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9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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