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2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業據被害人乙○○、甲○○、丁○○等人於警詢中指述甚詳,又被告有多起竊盜犯嫌另案偵查中,前並因竊盜犯行入監服刑,本次再涉犯竊盜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7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