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6號原告乙○○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65,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53元,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林柑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