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戊○○被告甲○○
丁○○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98年2月5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王立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