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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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80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聲明第二
項之請求為「被告應在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
時報頭版版頭下,刊登道歉啟事1天」,乃係請求被告為一
定行為以回復原告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計共
4,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
○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