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213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