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港小字第26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九十四年十
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