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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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告 呂順芳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正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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