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7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788號債權人 郭家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古雪樂 即 古宛禾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因與借款契約影本所載無約定利息不相符。)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