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花秩易字第一號
移送機關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被移送人 徐國龍
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以八十九年
花秩第九號裁定處以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經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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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徐國龍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徐國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灣花蓮地
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二千元確定,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處拘留等語,並提出執行通
知單、裁定書、送達證書影本等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二千元,以新台
幣玖佰元折算一日,應易處拘留二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湯文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