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三九號
原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深鉛
訴訟代理人 己○○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十一萬九千零七十元及自民國八十
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與原告訂立契約,委由原告承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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