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九三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何征吉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易
  訴訟代理人  黃鐙儀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二
百廿八萬七千五百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
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被告到庭對支
票之真正不爭執,唯辯稱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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