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簡字第44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呂書安
林肇奕 被告 陳有德
蔡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新事證,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