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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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1號原告 許瀞方 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 律師被告 黃聖絜 訴訟代理人 陳瑋博 律師被告 吳誠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芳玉